2013/3/1

賀!本校賴憶姿老師參加本土語言鑑定–通過客家語中高級語言認證

臺中市102年度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實施計畫

一、依據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教育部101年12月19日臺國(二)字第1010235268B號令修訂「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」。

二、目的:

為鼓勵本市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,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,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予以獎勵,特訂定本計畫。

三、獎勵對象:

本計畫所指教育人員為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(含公立幼兒園)之現職校長、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。

四、奬勵標準如下:

(一)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

1.通過基礎級、初級者,嘉獎一次。

2.通過中級、中高級者,嘉獎二次。

3.通過高級、專業級者,記功一次。

(二)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

1.通過初級者,嘉獎一次。

2.通過中級者,嘉獎二次。

3.通過中高級者,記功一次。


(三)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

通過認證考試者,記功一次。

五、獎勵申請及程序:

(一)符合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教育人員,得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,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。

(二) 本計畫生效實施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規定之教育人員,仍適用本計畫之規定,得檢附原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,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。

(三)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,依據本計畫第四點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敘獎。

六、同一級別之獎勵,以一次敘獎為限。

七、本計畫簽奉 局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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