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102年度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實施計畫
一、依據:
教育部101年12月19日臺國(二)字第1010235268B號令修訂「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」。
二、目的:
為鼓勵本市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,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,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予以獎勵,特訂定本計畫。
三、獎勵對象:
本計畫所指教育人員為本市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(含公立幼兒園)之現職校長、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。
四、奬勵標準如下:
(一)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
1.通過基礎級、初級者,嘉獎一次。
2.通過中級、中高級者,嘉獎二次。
3.通過高級、專業級者,記功一次。
(二)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
1.通過初級者,嘉獎一次。
2.通過中級者,嘉獎二次。
3.通過中高級者,記功一次。